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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条与欠条的异同
2008-08-30 11:47:10 来源:武乃文
2004年6月1日,丙为甲出具了一份无付款日期的借条(数额2万元);丙为乙出具的是一份无付款日期的欠条(数额2万元)。丙到2007年6月,仍未向甲、乙付款。甲、乙分别向法院起诉丙,请问甲、乙二人的诉讼风险是一样吗?
武律师评析:不一样,原因是借条与欠条是有区别的。
[二者的联系]
欠条是属概念、是大概念,借条是种概念、是小概念,借款肯定是欠款,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。
[二者的相同]
一、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,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。
二、如果借条与欠条上注明了付款日期,二者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,即应该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,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。
[二者的区别]
一、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;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,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,如因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款,因劳务合同产生的欠款,因企业承包合同产生的欠款,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,等等。
二、借条证明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;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,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关系。
三、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,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,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,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,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,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,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。也就是说,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的效力从出具之日起可达20年;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,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,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,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,也就是说,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仅2年有效。
在上述案例中,甲持有无付款日期借条,其在借条出具之日20年内主张权利,均未超过诉讼时效,法律应当保护;而乙持有的无付款日期的欠条,其必须在欠条出具之日2年内(即2006年6月1日之前)主张权利,否则就不受法律的保护。故甲的诉讼风险小,其很可能胜诉;乙的诉讼风险大,其很可能败诉。(07.06.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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